索 引 号 | 成文日期 | 2025-04-01 17:35:50.0 |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 | 2025-04-01 17:35:50.0 | |
标 题 | 信阳市城市管理局信阳市交通运输局信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信阳市中心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信城管〔2025〕23号 | 时 效 | 0 |
各县(区)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
现将《信阳市中心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信阳市城市管理局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信阳市公安局
2025年4月1日
信阳市中心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强化企业责任,规范经营行为,保持市容市貌整洁、车辆停放有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和《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信阳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在信阳市中心城区运营管理和运营服务的基本规范。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包括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以下统称共享单车),是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平台,由经营企业占用城市公共空间投放车辆、利用城市公共空间回收,以分时租赁营运非机动车的形式,向市民提供日常短距离出行和对接公共交通等主要功能的自行车租赁服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自行车租赁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企业是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投放主体和经营管理主体,是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线下停放秩序管理的责任主体,应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城市公共秩序,自觉接受各级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共享单车投放、停放、经营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各县可参照执行。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在校园、景区等非开放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按该场所管理规定执行,不得溢出。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共享单车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多方共治、规范有序、各负其责、优胜劣汰”的原则,按照市级加强指导协调,区级强化属地管理,企业承担主体责任的要求,充分调动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实现规范有序的治理目标,共同促进城市发展。
第五条 各职能部门根据本市城市区交通路网结构、人口出行习惯、公共空间实际承载能力和城市慢行交通系统配套设施建设情况,科学制定共享单车发展规划,共享单车实行总量控制。
第六条 为加强规范共享单车行业管理,促进共享单车健康有序发展,各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履行相应职责: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市中心城区共享单车停放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共享单车停放管理的措施。具体为:
1.会同各区城管局对共享单车停放站点、停车区域面积、停放管理进行设置和监管。
2.指导辖区对侵占城市人行道、停车场通道、公共广场等违规投放、违规停放、影响市容环境等行为的查处;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中心城区共享单车停车设施规划,指导泊位设置。
3.对各区共享单车停放秩序管理工作进行督导,并将各区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体系。
4.推进共享单车服务领域信用记录建设,会同交通局、交警支队,定期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共享单车与城市公共交通统筹发展规划和政策制定。根据城市发展和人口变化,明确发展规模,研究提出共享单车动态调整机制;提出城市主要交通枢纽点、大型文化娱乐设施、商业中心等区域网点布局建议。
市公安局负责查处共享单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查处故意丢弃、损毁、非法占有共享单车、涉嫌经济犯罪等行为,处理共享单车运行中的交通事故;会同市委网信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有关部门加强共享单车网络信息安全监管;指导辖区做好共享单车投放(回收)点位、停放泊位施划。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及时归集共享单车主管(监管)部门推送的共享单车服务领域信用信息,将企业的行政处罚等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定期推送给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激励和惩戒。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共享单车运营企业的工商登记注册,对共享单车产品质量加强监管,依法查处企业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七条 各区人民政府、羊山新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施网格化管理,负责协调本辖区城市管理、公安等部门,做好辖区内共享单车停放站点、停放标志设置和停放秩序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依规处置共享单车影响市容、交通秩序行为,建立共享单车停放秩序管理长效机制。
第三章 运营企业的车辆投放和管理
第八条 为规范共享单车发展,维护城市公共秩序,保障群众出行权益,通过以下方式引导、服务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在信阳市中心城区开展共享单车投放、租赁业务。
第九条 运营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具备开展运营服务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企业服务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企业服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大陆境内,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二)具备线下管理和车辆运维人员;
(三)具备健全的运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依法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运营车辆具备条件
(一)车辆技术性能符合《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系统技术与服务规范》等要求;鼓励企业利用技术手段,在骑行人合规佩戴头盔后方可骑行;
(二)安装具有卫星定位功能的车载智能终端,具有唯一车辆识别编码;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车辆投放和管理
运营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市场规模和服务区域投放车辆。
运营服务企业应将运维人员信息、运维车辆信息、车辆运维调度信息等实时、完整、准确接入政府部门管理平台。
运营服务企业应当确保投放车辆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
运营服务企业依据管理部门投放点位、停放点位规划,做好车辆投放准备工作。
运营过程中,运营服务企业应当定期清洁、消毒、维修和保养车辆,确保车容车貌整洁、车况良好、安全性能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且车辆完好率不低于95%。
运营服务企业应按照车辆投放数量合理配置车辆运维人员,满足停放秩序管理和车辆运营调度要求。
运营服务企业应运用精准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手段,引导用户规范、有序停放车辆,并在客户端内显示允许停放区域、入栏管理区域和禁止停放区域。
对停放影响行人和车辆正常通行的、占压盲道或绿化设施带的和超出服务区域的车辆及废弃车辆,运营服务企业应当及时进行调度清理。
早晚高峰期间,交通枢纽、公交站点、重要商圈等重点区域应设置固定的车辆运维人员。
运营服务企业应设立24小时服务监督电话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明确用户投诉途径、办理方式和办理时限。
运营服务企业应及时受理和处理车辆性能、停放秩序、资金退还等方面的投诉,包括12345市民热线、信访和行业服务热线等来源的投诉。
运营服务企业应编制重大活动、极端天气、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情况下的专项运营保障预案,做好资源、技术和组织准备。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及时响应属地管理部门清理淤积车辆、规范停放秩序等调度要求,高峰时段公交站点、交通枢纽等骑行或停放需求较大、市民投诉较为集中的点位,响应时间不超过5分钟,处置完成时间不超过30分钟。
第四章 监管
第十二条 区城管部门负责共享单车停放秩序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督促企业采取配置足够的运维人员、优化车辆投放计划、加密巡查频次、提高调度响应能力等措施落实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市容环境秩序的主体责任。
对影响行人和车辆正常通行、未及时清理造成车辆淤积等情况的,可采取向社会购买服务、鼓励志愿者服务、协调多主体会商、对违法违规企业进行约谈等方式规范共享单车停放秩序。
对长期停放的废旧车辆、集中停放造成淤积的车辆,依法将车辆拖移现场。
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共享单车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共享单车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一)规范自行车停放秩序,协助做好对乱停乱放行为的劝导和管理工作;
(二)依托社区居民自治、网格化管理、门前三包等机制,采取鼓励志愿者、协调多主体进行会商、对违法违规经营者进行约谈等方式开展工作,推动社区参与共享单车综合治理,建立公众共同参与的共治共管机制。
第十三条 鼓励有关行业协会制定、推广共享单车运营服务团体标准、行业自律公约等,加强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信阳市中心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信城管〔2024〕16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