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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成文日期
发文机关 发布时间 2024-06-29 08:08:39.0
标  题 关于印发《信阳市城市管理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时  效 0

关于印发《信阳市城市管理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

各县(区)城市管理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现将动态调整后的《信阳市城市管理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 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24年6月28日

 
 
 


信阳市城市管理领域包容审慎
监管执法“四张清单”

 
为落实省、市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部署,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及《关于进一步完善包容审慎监管行政处罚“四张清单”的通知》要求,结合《市政府关于开展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市城市管理局开展“四张清单”动态调整工作,制定了《信阳市城市管理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对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进行教育指导、警示告知,督促当事人自行整改;对依法给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立案查处。
(二)坚持宽严相济的原则。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和情节,对符合不予处罚规定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符合从轻、减轻法定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对依法应当处罚的,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处罚;对没有从重情节的,不得加重处罚。
(三)坚持过罚相当的原则。实施不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要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以及悔过等情节,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对同一类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一致的要同案同罚。
二、清单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与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我局职能,市城市管理局梳理了不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以及免于行政强制事项,形成了不予处罚事项、从轻处罚事项、减轻处罚事项、免于行政强制事项等“四张清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四张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并根据法律法规和裁量标准变化以及执法实践予以定期评估、及时调整。县(区)城市管理部门对上级部门确定的清单涉及事项,可以结合本地执法实际,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四张清单”。
三、执法程序指引
(一)不予处罚的情形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根据法定职责,对列入清单的处罚事项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时,要严格按照适用情形,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等进行综合判定,不得擅自放宽或者变更适用情形。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签署《承诺书》(附件5),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当事人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努力让企业和群众在感受到“执法力度”的同时,又能感受到“执法温度”。
1当场整改的情形(适用不予处罚)
(1)现场整改。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处置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纠正。当事人立即纠正违法行为、消除影响,符合不予处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
(2)警示告知。执法人员当场开具《警示告知书》(附件6),明确对本次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当事人不得再次违法,否则将依法予以处罚;如果当事人再次违法,本次不予处罚记录将作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的重要因素。
(3)证据收集。执法人员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此类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身份信息、违法情况、整改情况及处置过程等进行全过程记录。《警示告知书》和全过程记录应当在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备案、归档保存,作为发现当事人再次违法时实施处罚的相关证据。
2限期整改的情形(适用不予处罚)
(1)对当事人无法当场完成整改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应当开具《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或相关执法文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
(2)当事人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的,执法人员现场核实后,制作《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对符合不予处罚规定的,提出不予处罚的处置意见,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由城市管理执法机构进行案件合议后,填写《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立案处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警示告知书》。
(二)立案查处的情形(适用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的,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发现当事人完成整改且符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规定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程序,制作行政执法文书,提出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处置意见并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由城市管理执法机构进行案件合议后,依法定程序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文件下发既日起,《关于印发<信阳市城市管理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信城管办〔2022〕72号)不再适用。
 
附件:1.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2.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3.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4.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5.承诺书(参考样本)
      6.信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警示告知书
 


附件1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信阳市城市管理局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适用情形 不予处罚依据
1 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1.首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
2.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未造成损失和其他危害后果。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2 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首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
2.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未造成损失和其他危害后果。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在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内,排水口数量和位置、排水量、污染物项目或者浓度等排水许可内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在工商登记变更后30日内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
1.首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
2.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未造成损失和其他危害后果。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4 携犬出户未采取束犬链(绳)等安全措施的 《信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十五条 公民应当文明养犬,遵守以下规定:
(一)携犬出户采取束犬链(绳)等安全措施,主动避让他人,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的粪便;
 
1.首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
2.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未造成损失和其他危害后果。
《信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携犬出户未采取束犬链(绳)等安全措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故意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海绵城市设施警示标识标牌 《信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禁止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海绵城市设施的警示标识标牌。
1.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信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故意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海绵城市设施警示标识标牌的,由海绵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说明:在使用本清单时, “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内的条件需全部满足,才能对对应的处罚事项不予处罚。
附件2
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信阳市城市管理局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适用情形 从轻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配套监管措施
1 向社会提供停车收费服务的停车场经营者未在规定时间向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信阳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停车场向社会提供停车收费服务的,经营者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停车场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超过限期改正时间3日内改正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轻微违法行为处罚基准内从轻 说法教育
行政指导
行政告诫
行政约谈
2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停放影响行人或者车辆正常通行、影响市容环境或者妨碍市政设施的正常运行及维护 《信阳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停放,不得影响行人或者车辆正常通行、影响市容环境或者妨碍市政设施的正常运行及维护。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将违法停放的自行车搬离现场,并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违法停放的车辆40辆以内的
3.超过限期改正时间1日内改正到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轻微违法行为处罚基准内从轻 说法教育
行政指导
行政告诫
行政约谈
行政回访
3 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的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2次以下;
3.责令限期改正后立即改正,主动消除污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轻微违法行为处罚基准内从轻 预先提示
说法教育
行政指导
行政告诫
4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二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1立方米以下或污染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
3.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主动清理建筑垃圾,消除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轻微违法行为处罚基准内从轻 预先提示
说法教育
行政指导
行政告诫
行政约谈
5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下,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3.及时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正确使用油烟净化设施、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按照国家标准排放油烟;4.未造成较大环境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轻微违法行为处罚基准内从轻 说法教育
行政指导
行政告诫
6 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一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3.及时整改,未造成较大环境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轻微违法行为处罚基准内从轻 预先提示
说法教育
行政指导
行政告诫

说明:在使用本清单时, “从轻行政处罚情形”内的条件需全部满足,才能对对应的处罚事项从轻处罚。
 
 
附件3
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信阳市城市管理局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适用情形 减轻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配套监管措施
1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三)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以每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立即改正、主动清理、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警告 说服教育行政指导行政告诫

说明:在使用本清单时, “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内的条件需全部满足,才能对对应的处罚事项减轻处罚。
 
 
附件4
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单位:信阳市城市管理局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适用情形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说明:信阳市城市管理局权责清单中无行政强制事项。
 
 
 
 
 
 
 
 
 
 
 
 
 


附件5
承诺书(参考样本)
(    )城承诺字〔    〕第   号
 
                  
你单位执法人员          、在      年    月    日的监 督检查中发现我(单位:)                              存在  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已向我(单位)进行了相关告知和批评教育,并要求我(单位)予以改正。
我(单位)对以上情况确认无误,并自愿承诺:
□ 1.立即予以改正;
□ 2.在   月   日前改正,并将整改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送达你单位。
若我(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愿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当事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本承诺书一式两份,执法部门和当事人各一份。
附件6
 
信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警示告知书
(参考样本)
(   )城罚警告字〔    〕第    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                                  
公民身份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年   月   日,我局   案 件 来 源    ,  发现你(单位)涉嫌实施的   违 法 性 质   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全称及具体条款、内容的规定,根据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全称及处罚条款、内容的规定,你(单位)将可能被处以            的行政处罚。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单位)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  )城责责改通字(  )第   号〕后,鉴于你(单位):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现对你(单位)警示教育如下:
1.                                            
2.                                            
 
 
当事人签名:                     年   月   日
行政执法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行政执法机关全称(印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文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