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成文日期 |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 | 2024-04-05 16:36:34.0 | |
标 题 | 关于印发《〈信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信阳市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管 | ||
发文字号 | 时 效 | 0 |
信城管办〔2024〕13号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各县(区)城市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城市管理执法系统行政处罚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法政办〔2020〕15号)的要求,我局制定了《〈信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信阳市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基准》),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全市各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信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信阳市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并参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行政处罚。在集体讨论笔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行政执法文书中,应当充分载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依据、内容等适用情况。
二、为增强《条例》处罚条款的具体化和可操作性,坚持合法性、适当性、可操作性原则,按照细化违法行为情形设定、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要求,在实施“责令限期改正”过程中,首先要根据问题的实际情况,合理给予改正的问题期限,以便在出现逾期不改正的情况下实施对应的行政处罚。
三、本《基准》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中,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分别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个等级,其中“轻微”、“一般”违法行为的处罚基准中的“以下”不含本数,“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基准中的“以下”包含本数,“以上”均含本数。在执行过程中要理解透彻、运用准确。
四、本《基准》由信阳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五、本《基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各县区、单位在执行本《基准》过程中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市局政策法规科(联系电话:0376-6381119)。
2024年4月3日
一、违反《信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信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故意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海绵城市设施警示标识标牌的,由海绵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未及时改正;或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信阳市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信阳市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在规定的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二次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积极配合进行整改,在10日以下整改完毕,恢复原状的;完全消除安全隐患的;导致轻微社会危害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督促后,能够配合进行整改,在10日以下部分整改的或10日以上30日以下完成整改、大部分恢复原状的;存在部分安全隐患的;导致一定社会危害的。
处罚基准: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整改的;通过努力只能小部分恢复原状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导致严重社会危害的。
处罚基准: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