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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发布时间 2022-11-01 08:31:07.0
标  题 《信阳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立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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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立法解读

      《信阳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已于2022年7月30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条例》在什么样的背景下开展立法工作的?
       近年来,在信阳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我市全面消除了城市黑臭水体,并成功入选全国首批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城市。但是,由于历史上规划建设等原因,我市排水防涝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城市内河行洪能力不足,城市蓝线管控不严,雨水管网与污水管网混接错接和私搭乱接问题突出,易造成城市内涝和水生态污染。按照国家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要求,2025年省辖市要达到30年一遇、各县要达到20年一遇的目标,市中心城区、县城普遍存在内河卡点多、骑河建筑多和雨污分流不彻底等问题,一旦遭遇暴雨等极端天气,易引发洪涝灾害,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了加强城市排水防涝设施的规划建设与运行维护,提高城市防灾减灾能力和安全保障水平,有必要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对城市排水进行规范,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条例》的立法经历了怎样的一个过程?
       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不断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立法的渠道和途径。我们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报刊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借助代表联络平台将条例发送每一位市人大代表,征求人大代表意见;通过走进代表联络站、召开代表恳谈会、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组织代表参与调研等多种形式,听取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深入全过程人民民主基层示范点、立法联系点、涉排水企业、社区等开展实地调研,听取基层一线和市场主体的意见建议。先后共收集各类意见建议115条,根据收集的意见建议,逐条研讨论证、修改完善。《条例》于6月29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上审议表决通过,并于7月30日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通过。这也是我市制定的第十部地方性法规。
        三、《条例》的特点是什么?
      《条例》作为地方性立法,具有自身的特点。其遵循的原则是“小切口”“小快灵”。“小切口”是指针对特别具体的事,不扩大范围,只管点,不管面。“小快灵”是指罚则少,问题精准,可操作性强。
       四、《条例》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条例》共分六章三十四条,包含总则、规划建设、管理监测、运行维护、法律责任、附则等6个方面。内容上具有以下特点:注重建管养相结合,秉持立足建、着重管、确保养的原则,三管齐下破解城市排水难题,保障排水设施安全顺畅运行;着眼规范管理,完善设施移交机制,针对公共排水设施建管职责不清晰,排水设施无人管理、多头管理、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对排水设施的验收、移交作出了“三明确”;注重应急处置,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明确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内涝应急预案,建立城市内涝风险评估、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坚持法制统一,科学设定条例罚则,对未经批准向排水设施排放地下水或者施工废水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五、《条例》对推动城市排水系统建设,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如何发挥作用的?
       城市的供水、雨水、污水管网以及污水处理厂、提升泵站等设施,是维系城市正常运行、满足生产生活需要的重要基础设施,是关系城市安全的“生命线工程”。《条例》的出台:
       一是解决“谁来管”的问题。目前,市、区两级正在同步实施雨污水管网建设、雨水泵站综合改造、老旧小区雨污分流改造等15个“排水”类项目。针对“公共排水设施建管职责不清晰,排水设施建好后无人管理、多头管理、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这次即将施行的《条例》,对排水设施的验收、移交作出了“三明确”:一是明确了主管部门。《条例》第五条明确“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排水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区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排水管理工作”,今后,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参与排水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可有效避免排水设施建管脱节、后续管养难的问题。二是明确了备案制度。《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排水主管部门备案”,今后,不管是市、县区城建部门,还是开发商建设的排水管网,都需要向排水主管部门进行报备,防止出现“建而不管”的问题。三是明确了资产移交。《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备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市、县排水主管部门提出排水设施资产移交申请。
      二是解决“管什么”的问题。为全面提高洪涝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能力,《条例》明确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内涝应急预案,建立城市内涝风险评估、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下一步,市、县区城市管理部门,将深刻汲取郑州“7・20”特大暴雨灾害教训,充分吸纳中规院等行业领域专家建议,加大城市内涝治理力度:一是统筹建设运维。根据《条例》第十条规定,市、县区城管部门要编制五年为一个周期的排水设施排查与检测方案,制定建设、清淤和修复改造计划。目前,市城管局已牵头完成了中心城区排水防涝规划,正在推进雨污水管网建设、老旧排水管网清淤修复改造项目和城市内涝风险评估等工作;各县相关工作也正在加快推进。二是加强汛前检查。汛期前,市、县区城管部门将依法对公共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存在的问题,交办责任单位限期整治;加强对涵洞、隧道、老旧小区、地下空间等易涝区域的日常巡查,足量配备强制排水设施和装备,减少城市内涝风险。三是加强日常督导。市、县区城管部门将依法督促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建立巡查、检修等制度,制定内涝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救援队伍,配足抢险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和培训,切实完善协同联动机制,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三是解决“依法管”的问题。近年来,在城市水务执法中,一些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擅自向排水设施(雨水井、污水井)排放地下水(基坑水);还有一些施工企业将未经处理的施工废水擅自排放,对城市排水设施、水环境造成污染与危害,因缺少处罚依据,反复督促仍屡禁不止、收效甚微。为此,《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向排水设施排放地下水或者施工废水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些法律依据,为开展城市排水管理执法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抓手,也将推动提升城市排水管网建设管理规范化水平,切实保障“城市生命线工程”安全稳定运行,为美好生活筑牢坚实基础。

原文:https://csglj.xinyang.gov.cn/2023/11-20/1385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