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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信阳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来源:市容管理科 时间:2022-05-05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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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优化人居环境,建造花园城市,市城管局代市政府起草了《信阳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请组织人员提出修改意见,于5月12日前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可扫描为PDF文件)反馈至市城管局,无修改意见也请书面反馈。
      联系电话:0376-6508289
     电子邮箱:xyscgjsrk@163.com
 
 

      2022年5月5日


信阳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

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优化人居环境,建造花园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中心城区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建(构)筑物、户外场地、市政公用设施、工地围墙(挡)等城市空间和交通工具等载体,采取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或者投映等方式,设立指示牌、标识牌、展示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布幅、公共信息栏或者实物造型等设施发布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办公或者经营场所的户外空间,设置用于表明其名称、字号、商号、标识的招牌、匾额等的行为。
第四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节能环保、文明美观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依照职权划分,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与招牌设置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城市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依法受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七条  广告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标准,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
鼓励户外广告创新,提升城市广告艺术化水平。
第八条  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活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倡导文明风尚。
第二章 规划与规范
第九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特色与风貌,明确不同区域户外广告设置要求,合理规划适量的公益广告位和公共信息栏。
第十条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相关单位、行业协会、专家和不同利益群体意见。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草案应当通过信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30日。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批准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住建部《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等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二)按批准的地点、数量、载体、规格、结构及安全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设置;
(三)在户外广告右下方醒目位置标明设置证号、设置人名称、设置许可期限(霓虹灯广告除外);
(四)体量、造型、色调、风格等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符合城市市容市貌和历史文化保护管理要求;
(五)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六)符合节能与生态环保要求,避免危害公共安全和造成噪声污染、光污染等不利影响;
(七)符合建(构)筑物采光通风及消防安全要求;
(八)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安全;
(九)法律、法规、规章对户外广告设置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利用机动车发布车身广告,改变车身颜色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的近代建筑或者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三)利用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屋顶、阳台、窗户的;
(四)利用违法建(构)筑物、危房设置,或者设置后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
(五)利用行道树、透景围墙或者妨碍道路防护绿地、公共绿化的;
(六)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七)影响河道、湖泊、堤坝防洪和通航安全的;
(八)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中心城区禁止设置立柱式户外广告。
严格控制利用市政公用设施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五条  设置招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住建部《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等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二)招牌名称与注册登记名称相符,内容限于标明招牌设置人的名称、字号、标识;
(三)一个主体在同一街面一般只能设置一个招牌,位于沿街转角处、两侧均开设店(门)面且属于同一设置人的,可以在两侧店(门)面分别设置;
(四)在同一道路或者同一街区的相临建筑物上设置的招牌,体量、规格与所附着的建筑物大小比例适当,设置高度、规格等整体和谐,与市容景观和周围环境相协调;
(五)除临街底层经营性用房外,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由该场所、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整体统筹设计和制作;
(六)不利用建筑物顶部、裙楼顶部、骑楼立柱设置招牌或者影响建(构)筑物采光通风、消防安全;
(七)法律、法规、规章对招牌设置的其他规定。
第三章 设置与管理
第十六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临时户外广告或者招牌,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报城市管理部门批准。
设置户外广告或者招牌,设置人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因举办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宣传、促销、展销等需要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应当在举办活动5个工作日前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放《户外广告设置证》《招牌设置证》或者《户外广告设置证(临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前需要取得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或者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应当按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利用公共场地、公共设施等公共资源设置商业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有偿取得设置权。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应当与批准活动期限一致,工地围栏或者围墙广告设置期限不得超过项目建设期。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期满需要延期的,设置人应当于期满前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户外广告设置期满未申请延期或者延期申请未获批准的,设置人应当于设置期满之日起10日内拆除。
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仍需继续发布的,设置人应当于期满前申请延期。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可延长设置期限,但不得超过15日。活动结束后,设置人应当于7日内撤除。
第二十一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外立面设计方案,涉及预留户外广告设置位置的,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开展公益宣传:
(一)公益广告专用设施不得发布商业广告;
(二)商业广告设施每年累计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或者面积比例不得低于10%,工地围栏或者围墙发布公益广告不少于总面积的30%;
(三)商业广告设施连续空置时间超过10日的,应当以公益广告补充;
(四)在举办全市性重大活动期间,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发布公益广告;
(五)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时,电子显示屏设置人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应急和预警信息内容发布相关信息;
(六)带有时效性的公益宣传活动结束后,设置人应当及时清除或者更新内容;
(七)法律、法规、规章对公益广告发布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及招牌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便于社会公众查询。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便民服务中心、公共信息栏等场所,公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招牌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便于社会公众知晓,并加强招牌设置前的指导。
第二十四条  需张贴户外广告的,应当张贴在公共信息栏等规划设置范围内。
以举牌、摆牌、游走、流动、散发等形式发布户外广告的,不得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和安全,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产和生活。
在城市道路、广场、立交桥、临街建(构)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禁止涂写、刻画、张贴户外广告。
第四章 维护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设置人为户外广告和招牌维护管理的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住建部《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等要求,定期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检测;安全检测结果不合格的,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发现安全隐患的,设置人应当采取加固或者拆除、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安全防范措施;在大风、暴雨或者其他异常天气预警时及发生后,应当及时排查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六条  设置人应当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日常维护管理,保持户外广告和招牌整洁、完好、美观。
户外广告和招牌出现破损、污渍、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的,设置人应当及时修复、更新或者拆除。有夜间照明设施的,应当避免造成城市光污染,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等情形的,应当及时维护或者更换。
第二十七条  因搬迁、退租、解散等原因需要拆除招牌的,招牌设置人应当自行拆除原设置的招牌。
设置人未拆除的,招牌附着建(构)筑物所有权人应当及时拆除。
第二十八条  户外广告在批准设置期内,因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拆除的,原审批机关应当提前书面通知设置人限期拆除;因拆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二十九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与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建立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信息互通机制,加强信息共享、业务协同。
第三十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执法巡查和安全检查制度,督促设置人履行维护管理责任,依法及时查处户外广告设置违法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对招牌设置实行网格化管理,督促招牌设置人履行招牌设置备案手续和维护管理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设置人未履行安全管理和维护责任,发生户外广告、招牌及其设施倒塌、坠落、漏电等,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中心城区包括浉河区、平桥区、羊山新区、高新区、南湾湖风景区、鸡公山管理区、上天梯管理区。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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